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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03:24:21

范文

范文第一篇

  为了有效提高我中学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台风、洪灾、地震、火灾、冰雹、暴风雪、大雾等因素而造成学校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工作组及成员:

  1.指挥组

  小组成员:

  基本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掌握情况,及时报告;贯彻传达指挥部命令,组织有关人员按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置,并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2.疏散组

  小组成员:

  基本职责:在现场指挥组指挥下,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疏散师生,疏散完毕后有秩序撤离。

  3.警戒处置组:

  小组成员:

  基本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疏散现场人员及重要物资,在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到来之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4.伤员救护组

  小组成员:

  基本职责: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域,并进行简单救治后,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5.外围控制组

  小组成员:

  基本职责:负责维护学校大门、出入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撤离,引导专业部门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6. 后勤保障组:

  基本职责:负责学校物品的保障

  三、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知识,提高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少自然灾害事件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地做好处置工作。

  五、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自然灾害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预防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件预防责任制。汇总和收集学校自然灾害事件的信息情况,及时上报。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知识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能力和意识。

  4、检查、督促学校各处、室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落实情况。

  5、经常性地开展校舍、场地、围墙、电线、树木等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

  6、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的预警,切实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7、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处置工作。

  六、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经常性地对校舍、场地、围墙、电线、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增加学校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5、不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违章使用电器,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6、开展火灾自救、恶劣天气自护逃生知识演习活动。

  7、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好消防器材,落实学校消防责任制度。

  8、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严格按规定停止教学活动,请家长配合接送学生放学。

  七、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

  1、学校在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件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3、不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建立自然灾害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力向学校举报自然灾害事件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学校不履行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八、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结合学校的特点,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和处置。

  保证组织落实,人力落实,财力落实,以最快、最高效的办法,处置事件,确保师生的安全。

  (1)发紧急撤离、集中信号。

  (2)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在上课时由各任课教师带领学生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集中,班主任立即到班,老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时最后一个撤离。

  (3)课任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学生,地震、火灾发生时等其他灾害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4)紧急撤离时,学生应停止一切活动,不得携带书包,迅速离开现场,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帮助弱小、有病同学撤离。

  (5)门卫听到信号后就打开所有大门,总务处工作人员立即检查应急通道是否打开畅通。

  (6)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除119、110报警外,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校领导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关闭电源;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夜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要大声呼救,立即打119、110报警电话,并报告学校领导。

  (7)发生漏水现象危及学生安全的应立即切断水源(消防用水源除外)。

  (8)在报警的同时校领导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校园应急领导小组迅速作出反应,指挥各小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

  教育宣传组:将相关情况通知各有关方面,向局和街道领导汇报,联系110等相关部门到场扑救,联系医疗部门实施医疗救护。

  事故处理组: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到安全的疏散集中地,并要安慰管理好学生,不使学生走失、走散。将受伤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就地对伤员展开施救护,并就地取材开展,营救尚未脱险师生。

  后勤保障组:保障人、财、物及时到位,尽最大可能保证师生生命安全,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10)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

  (11)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校长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文第二篇

  XX月XX日,大范围雾霾恶劣天气影响XX区域,XX电有限公司迅速启动恶劣天气紧急保电机制,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

  加强巡视保安全。雾霾天气空气湿度大,对室外电气设备绝缘产生影响,为此,公司加强设备巡检力度,重点对升压站、水源井、灰坝等电气设备重点检查,仅15日现场交叉双重巡视420余人次。同时,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严格落实设备防寒防冻措施,运行部保证每天180余人次巡检,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保证系统运行正常。

  全力接卸保库存。公司加强与矿方、铁路局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防止冻车、压车,提高煤炭运输效率,强化管理,从人员分配、作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多方面入手,保障煤车集中到达后有序进行卸车,日均接卸一万四千余吨,保障燃煤供应。

  急巡管道保供热。该公司以每天不少于6人次的管道巡检、中继泵站每天3人的值班力量应对气温的多变,变“被动处理”为“主动发现”,通过对压力、流量、及出口温度的及时调整,来稳定供热系统运行,满足市民需求。

  社区管理保平安。加强社区保卫值班巡逻管理,对重点部位加强巡逻密度和蹲点守护力度,严格执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连续三天每天不低于50余人次巡逻检查,杜绝火情、盗情出现,确保和谐稳定。

范文第三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l.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函告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国家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国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通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

  3.5.2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l.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4.9 火案查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国家林业局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超级秘书网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第四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报告程序

  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情况接报

  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信息发布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超级秘书网

  7.3.2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第五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 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发布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 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超级秘书网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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